2013年11月1日 星期
市直政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答记者问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甘正良答记者问

  问:“一霸四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和服务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提速和工业园区发展加快,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在部分企业周边和建筑工程领域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破坏咸宁经济发展环境,危及群众切身利益。受损害的企业反响强烈,受影响的群众深恶痛绝。

  问:法律对“一霸四强”行为是怎样规制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的、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围堵、冲击建筑工地、办公场所,强阻施工,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伤人毁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判处刑罚。

  问:法院在打击“一霸四强”专项活动中有什么举措?

  答:在10月17日召开的市区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上,我们公布了咸安区3起“一霸四强”违法犯罪事件判决结果,对11名阻挠施工、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市法院参与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规范企业周边及建筑领域社会秩序的通告》。我们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起诉到法院的“一霸四强”案件,快速查清事实,从重从快处理,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问:法院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建设公平高效法治环境的若干意见》,先后出台了《全市法院服务企业的五条意见》,制订《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若干提示》,深入开展法官定向联系企业活动。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和“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的观念,按照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稳定的要求,强化司法功能,坚持能动司法,立足职能主动服务促发展。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努力创建投资兴业的净土,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增添正能量,为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2013年1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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