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您如何认识“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领域秩序的危害?
答:从工程质量安全角度来看,“一强四霸”现象肆意蔓延,容易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失控,极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借机勒索其他投标人等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很多企业不是把能力、精力放在企业正常管理和发展上,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不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平安建设角度来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围堵、冲击建筑工地、办公场所,采取非法手段强包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容易引发集体上访、聚众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管理和维稳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从廉政建设角度来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因此,整顿和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效果和深远的政治影响。
问:检察机关在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工作中将如何发挥职能?
答:一是立足职能,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建筑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于破坏建筑领域秩序的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此类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抓紧审查,做到快批捕、快起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对重特大和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实行上级院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保证从重从严惩处。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一霸四强”等破坏建筑领域秩序的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以震慑犯罪,振奋民心,推进整顿和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统筹兼顾,注重效果,严肃查办在整顿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在切实抓好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和整顿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使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要注意深挖“一霸四强”势力背后的腐败犯罪分子,彻底打掉“保护伞”。在工作中,既要坚决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又要依法查办与“一霸四强”势力相牵连,隐藏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内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特别是参与、包庇、纵容“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要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那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参与到工程招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要作为查办的重点。同时要重视查办特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三是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对“一霸四强”等破坏建筑领域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要坚持“稳、准、狠”,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放纵犯罪,不冤枉无辜。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问:检察机关在立足职能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建筑领域秩序工作外,对做好这项工作是否还有一些好的建议?
答: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个案协办,共同研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移送标准,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对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遇到阻力确需检察机关、公安、法院等部门相互协助时,可在政法委组织下,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在办理“一霸四强”违法犯罪案件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住建部门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提请作出鉴定,或者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对执法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协商,形成共识,有的可联合作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执法工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依靠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具体工作中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整顿规范建筑领域秩序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对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出台奖励措施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在打击“一霸四强”等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自觉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是深入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者的有效衔接是整顿和规范包括建筑领域在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治本之策。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制定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宣讲刑事法律、刑事政策,以案释法,减少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分歧,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着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案件移送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