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蓓蓓
家庭建设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石,家庭教育承担着抚育、教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之重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从治国理政的高度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家庭教育走上了法治化保障和推进的快车道。
随着责任主义的演进,国家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未成年人事务,能动履行国家责任。我国古代社会的公权力为了维护父权纲常和宗族治理权威,通常不会介入家庭事务,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但与西方家国二元论不同的是,我国自古以来提倡家国一体,尊奉家国情怀,主张“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优良传统。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国古代家庭教育主张“子不教,父之过”,但同时遵循着“君子不亲教子”或“易子而教”的儒家礼法,存在“君子远其子”“父子不同席”“君子抱孙不抱子”等礼俗,父子关系通常比较疏远,母子关系则较为亲近。 随着传统“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一些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然而严父慈母依然是我国很多家庭的缩影。如果缺乏正确的、一致的教育观,孩子在“惩罚”与“宠溺”间被反复拉扯,很难建立起准确的自我认知和恰当的自我评价,容易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家庭功能的缺失,父母未尽到、尽好教育责任与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存在关联性。当下,家庭教育还存在两种极端化情况:有的“低头族”父母,长期沉迷虚拟世界,无暇进行家庭教育,缺乏情感支持,养而不教;有的“鸡娃式”父母,深陷教育内卷暗流,“全情投入”辅导培优,忽略情绪觉察,教而不当。
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他们的未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明天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家庭教育非“小家之治”,须“协同治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国家的共同责任。父母既是家庭教育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高度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国家充分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化、个性化,为家长赋能;另一方面,家长必须遵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各项法律规定,依法、科学育儿。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具体而言,应进一步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激发家校合作内生动力,形成家校社会共建共治格局;逐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打造家庭教育专业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借新媒体之势,助家庭教育之智;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必要时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亮司法之剑,护成长之舟。
《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了家庭教育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家庭教育系“教育之初”,必回归“教育之本”。人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是终身的成长,不可贪一时之功,图一日之效。家庭教育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为国育人”为目标,注重人格培养、德行塑造、习惯养成、责任担当。家庭教育要回归初心和本源,摒弃教育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抛掉“结果导向”的枷锁,取下“唯成绩论”的有色眼镜,落实好国家“双减”政策要求,用科学的、多元化的视角评判孩子的成长。此外,家长们也要避免“言必称西方”的导向,牢记“我们从哪来”,明晰“我们向何处去”,注重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营养,引导孩子将个人成才梦、家庭和谐梦融入伟大的中国梦,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咸宁市就促进法的落地和推进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探索,落细落实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举措,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培训,定期组织家庭教育公益讲座,联合举办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创新打造家庭教育微视频,选树推广良好家风建设典型。当前是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继续推进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法治建设与家庭建设的协调联动前途光明,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