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 星期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刘太平

  近年来,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加剧,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试图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特点、形成的原因及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婚姻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流动到城市中的农民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认为离婚是丢丑,而是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利。二是城乡环境的反差,使一部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发生变化,因而“嫌弃”对方而离婚。三是进城务工使农村女性经济上相对独立,减弱了对男性的依赖,增强了她们冲破不幸婚姻的勇气,因而选择离婚。

  (二)外出务工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当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由长期共同生活向长期分居生活转变。一方外出务工后,由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与对方联系,也不尽家庭义务,久而久之感情疏远。

  (三)草率结婚。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大多处于恋爱、结婚的黄金时期,“闪电式结婚”十分普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差。

  (四)“第三者”插足。很多农民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经不起外界环境的冲击,“第三者”趁虚而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很容易导致原有婚姻家庭的破裂。

  (五)家庭暴力。在农村一些男人夫权思想仍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不堪忍受,往往借口外出务工以躲避不幸婚姻,当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后,这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毅然提出离婚。

  (六)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机制减弱。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调解程序,而且农村的调解委员会对离婚问题一般不会介入,使得一些农民工在遭遇婚姻家庭纠纷时,无人劝说,无人调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缺乏冷静反思期。特别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后,离婚手续简化,使离婚更自由了,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当天基本上就可以领取离婚证。

  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高离婚率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由于在城市谋生的艰难及城市学校对外来学生的排斥,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形成了一个数量较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特别是那些遭遇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的儿童,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管,使不少孩子从小失去父母的关爱和呵护,容易形成较严重的性格缺陷。“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后,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容易成为“问题少年”。

  (二)老人的赡养问题。面对子女离乡的新问题,增加了农村“空巢老人”数量,使得那些本该退养的老人被迫继续承受着繁重的劳动。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后农活大多交给了老人操劳,农忙季节往往不得不进行超负荷的劳动。在儿媳离婚的情况下,他们还要承担起抚育第三代的重任,这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承载能力。

  (三)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离婚案件的增多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波及社会秩序。从一些离婚案例中发现,离婚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目的,反目成仇,居然动用房头家族力量以至群体械斗,酿成血案。从另一个层面看,外出务工的女性与丈夫离婚后,使农村中的单身男性增多,再婚难度大,导致这部分人意志消沉、生活颓废,甚至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进行违法犯罪,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改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高离婚率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观。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指导农民工正确处理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

  (二)建立多元化调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乡镇司法所要积极参与调解,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扩大和裂痕加深。法院要加强巡回办案和调解的力度,与基层组织互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纠纷,消除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

  (三)完善相关公共政策。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将“农村家庭”纳入考量范围,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提供小孩入托入学、老人养老等支持和帮助,以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放宽女性务工人员的就业条件,多为女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让更多夫妻能同时同地务工。

  (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改善乡镇的投资环境,引进资金、项目,富民强县,吸引外出务工人员积极返乡创业,从而减少夫妻两地分居引起的离婚情况;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农村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有信心留在本地发展;开展适合农村地域特征和农村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一方创业和就业,实现双方同步变化,缩小因环境差别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双方感情。

  (作者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4年6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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