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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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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摔童更恶劣的是有案不立

  在河南警察摔婴案中,倒逼而来的依法查处不是法治的常态。舆论能够倒逼成功,包含了众多偶然因素。这种“偶然的正义”显然无法满足民众对司法的期盼。“林州摔婴案”也由此引申出另一种焦虑:该如何避免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枉法与渎职?

  渎职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当地警方对记者的追访极尽躲避之能事,但有关此案的那份“内部通报”已然证明了警方的知情。不管嫌疑人郭增喜当时是在何种情形之下,有了摔童的行为,他都脱不了刑事追究的干系。对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严重罪案,居然久拖不立,且欲以内部处分来蒙混过关,这背后的渎职留给公众心理的强大冲击,并不亚于摔童。

  从性质上说,摔童可归入个人恶行,渎职却俨然是一种司法生态。要回应社会关切,除了对“林州摔童案”要回归法治、依法查处之外,对于当地司法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极不正常的包庇与渎职行为,也应纳入法治轨道。安阳组建调查组,是一个好的迹象。但更关键的还在于,安阳市检察院甚至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理当介入,并展开独立调查。本来检察机关被设计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监督公安。对于公安有案不立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等权限。若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还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正是这些密织的法网,在“林州摔童案”中仿若成了“牛栏关猫”,徒具文本价值。要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提升介入调查的检察机关级别,以排除在林州当地可能产生的种种不当干扰。如果有渎职罪案发生却迟迟不立案,甚至长时间视而不见、有意忽略,这又将构成新的渎职。看来,法治的实现还离不开舆论的倒逼,尽管这并不正常,但“偶然的正义”也好过“无正义”。(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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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摔婴岂能内部处理
比摔童更恶劣的是有案不立
地方人大为何管不了“民警摔婴案”
警察摔婴案事件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