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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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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为何管不了“民警摔婴案”

  民警摔婴案被雪藏了一月,当地才迫于舆论压力“依法处理”。人们不禁要问,倘若此事不被曝光,所谓的“依法处理”,会不会遥遥无期?

  对身边不公不义的现象不沉默,勇敢揭开地方吏治之丑,林州这几位人大领导的勇气和良知无疑值得敬佩。不过也要看到,作为地方人大的领导,为何没能通过法律赋予人大的种种权力,对“民警摔婴案”依法进行监督,而只能充当爆料人的角色,向媒体求助?

  要知道,按照法律,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法律也赋予人大机关诸如约见官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一系列权力。具体到“民警摔婴案”,公安局长由人大任免,民警犯下重大罪行,公安机关却一味袒护,以家法代替国法处置,这时候,地方人大完全可以依照程序,请林州市公安局长到人大接受质询,要求纠正并追责。如果林州市公安局长不予理会,人大可以投票罢免他,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亲自介入调查。

  然而,手握重权的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何会显得无奈呢?

  这暴露出当下一些地方民主监督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地方人大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多体现在一些程序性监督上,而个案性的、实质性的监督,则不多见。在少数官员思维里,人大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依法履职,被认为是“作对”、“找茬”;一些人大官员,本着“和为贵”,也不愿意轻易得罪人,采取一些“针锋相对”的刚性监督手段;加之现有的法律对于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规定还不够细化,这些,都影响到人大监督权力的施展。

  “民警摔婴案”中,媒体曝光,当地“依法处理”,这是当前许多公共事件一贯的处理模式。媒体的力量逐渐生长,对一些公权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起到了一定制衡作用。这是人们所乐见的,但同时,公众更希望,地方人大作为民主监督的中坚,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也能现身,积极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好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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