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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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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摔婴岂能内部处理

  如果说“摔婴”只是肇事民警的个人行为,那么“捂事”显然就是一种集体过错,这无疑更令人担忧。这样“整齐划一”对法律的亵渎,对公平正义所带来的伤害,将被成倍地放大。

  7月20日,河南林州民警郭增喜酗酒后突然抢走街上一男子怀里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猛摔在地,险些将其摔死,而涉事民警却只受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当地回应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郭增喜也已被警方控制。

  (8月18日《长沙晚报》)

  据了解,事发之后,林州市公安局对涉事民警处以了关禁闭15天的内部警务纪律处理。当然,执行得如何只有林州市公安局知道;并且据林州当地数位知情者对媒体表示,案发后摔婴警察郭增喜通过林州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做中间人,赔偿受害者家属几十万元封口费,要求“私了”。

  这正符合了许多地方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惯常做法:封锁舆论;内部处理肇事者;组织各种公关,威逼利诱受害人接受“私了”,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这套以“内部化”为核心,过去看起来屡试不爽的“组合拳”,在资讯交流日益发达、公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只能是一错再错、一蠢再蠢。

  肇事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对无辜婴儿行凶,引起林州议论纷纷,这已经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公众事件了。而林州警方不但不予立案,还妄图以所谓“内部处理”敷衍了事,这不仅滥用“内部处理”权,而且是明显的渎职。

  同样的公众事件,每每当肇事者有公职身份的时候,“内部处理”就成了护身符和挡箭牌,而普通平民就只能享受“依法严惩”的正义判决,这是极大的不公。事实上,公职人员知法懂法,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监守自盗不但得不到从严处置,而且还有“内部处理”撑腰,令人无可奈何,这真是对公职身份和法治社会莫大的讽刺。

  事实上,所谓“内部处理”的小众化、私密化、随意性等特点,根本就和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背离。历史和实践证明,“内部处理”有与生俱来的弱点,即便有严格的法治程序者如“军事审判权”,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也照样面临着种种质疑,前不久的台湾士兵洪仲丘猝死案中,民众要求回归一般司法审判即是明证。所以“内部处理”的特权让位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通法治,是时代进步的大势所趋。

  在当前的情况下,即便“内部处理”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任何做出“内部处理”的机构也须秉公处理,做到虽是内部,却公平公正、不惧公开,经得起公众的检验。如此,“内部处理”尚能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当然,属于公众事件的处理,尤其是违法犯罪事件的处理,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公众的场域中来,回到一般司法程序上来,这是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所在。

  (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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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摔婴岂能内部处理
比摔童更恶劣的是有案不立
地方人大为何管不了“民警摔婴案”
警察摔婴案事件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