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引租金纠纷嘉鱼依法调解促双方言和

  本报讯 通讯员王明报道:近日,嘉鱼县房地产领域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口头约定引发的商铺租金纠纷,当事人邓小朋与江燕达成和解,持续近两年的争执终解决。

  纠纷源于嘉鱼县亿中红星商贸城的一处商铺。2018年,邓小朋与嘉鱼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三年期《商铺管理服务合同》,承包经营16间商铺。2020年12月,江燕购得该批商铺。原合同到期后,邓小朋与江燕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仅作口头约定继续承租,为日后矛盾埋下隐患。

  2024年9月,双方共同申请调解。邓小朋称租期已于2022年2月到期,并已于当年1月底告知退租,认为江燕多计两个月租金。江燕则要求邓小朋支付截至2022年4月商铺清退时欠付的承包使用费147500元。

  调解员经调查发现,争议核心在于原合同到期后的租金计算期限,因无书面协议,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导致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邓小朋虽电话告知退租,但江燕因其商品仍在铺内而认为续租,双方对“合理期限”存在认知偏差。此外,根据交易习惯,邓小朋原合同期内连续三年按约支付租金且未提异议,可推定为对租金标准的默认。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深入释法明理,引导双方认识自身在未签合同、沟通不明等方面的责任。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江燕减免部分租金17500元,邓小朋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110000元。双方承诺不再就此事件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本案的成功化解,展现了基层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为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