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堂办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聚力守护赤壁绿水青山
通讯员 朱国丹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8月13日上午,赤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赤壁市人民法院院长张道才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在黄盖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庭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继伟出庭支持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毛武威到庭指导并参加相关活动。

  2024年4月,沈某某伙同马某某到湘鄂交界黄盖湖畔的赤壁市余家桥乡丛林村,使用杆头处安装铁针的钓竿戳击鸟窝,非法猎杀白鹭、夜鹭共35只。经委托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专家评估鉴定,被猎杀的白鹭、夜鹭为鹈形目鹭科野生鸟类,系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价值17500元。

  2020年9月,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公布咸宁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三有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美丽中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捣巢等禁猎方式,共同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两被告上述行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致使野生动物死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当庭宣判沈某某、马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共同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7500元。

  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深刻反省了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庭审所在地黄盖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基地,于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挂牌成立,是赤壁市法检两院推进流域一体化共建共治共享共护共进的创新之举。该基地成立以来,赤壁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法治宣教、执法司法协同联动,实行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刑事、行政、民事“三审合一”模式,加强法制宣传、补植复绿、以劳代偿、异地修复等司法实践,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整体效能。

  破坏环境入刑,损害环境赔偿。赤壁法院将始终坚持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乱砍滥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并责令环境损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其破坏的植被进行养护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以实际行动为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美丽赤壁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庭审当日,赤壁市司法局组织该市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代表共计100余人,现场参加沈某某、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旁听活动。大家表示,法检“两长”同堂办案,既发挥了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也彰显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