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金融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1.加大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文化旅游领域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
2. 创新文化和旅游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文化旅游行业特点,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鼓励以“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景区收益权质押贷”助力文化旅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景区开发贷”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以“民宿贷”“农家乐贷”助力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振兴,以“动漫游戏贷”支持数字文化产业聚集发展,以“非遗贷”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以“版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产业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文化旅游企业融资渠道。
3.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联动。对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支持企业实施政银联动帮扶。对于符合条件的支持企业,金融机构在为其存量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等帮扶措施期间,可为存量贷款申请财政贴息。
4. 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对接,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针对受困企业,要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对民营文旅企业担保比例,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的担保增信力度。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文旅企业新申请的银行贷款,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相关要求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5. 创新线上对接方式,推广应用“楚天贷款码”、“鄂融通”和“301”模式。多渠道、多场景加大布码推广力度,不断拓展“楚天贷款码”、“鄂融通”在全省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文化旅游企业融资可得性,搭建经济主体便利化融资新通道。对满足线上产品授信条件的企业融资申请,以“301”模式快速支持。对需要线下对接的,推行10日内办结的“1351”服务模式,落实“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转入“培植类”的受困主体,金融机构应积极联动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尽快达到授信条件,获得融资支持。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武银[2022]51号)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按照分级负担、应贴尽贴的原则,市县政府使用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纤困资金,对下列旅游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1)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存量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使用用途为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集团公司贷款纳入支持范围核算。
(2)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我省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企业整合兼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整合兼并涉及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
(3)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不得高于7%(超过的按7%计算)。各市、州统筹组织实施本地帮扶工作,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制定当地贴息政策,明确具体贴息比例及单户企业贴息上限(原则上贴息上限不低于60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先行审核办理贴息后完成对贴息情况的统计上报。省财政厅对落实上述贴息政策的市、县按照实际支付贴息金额50%比例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22号)
三、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列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回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回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诺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1.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3.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5.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四、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首次评为全省旅游名镇、旅游名街奖励10万元。
首次评为全省旅游名村的奖励5万元。
首次评为5A旅行社奖励20万元。
首次评为4A旅行社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第二批项目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34号)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1.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酸的企业法人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1年且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
2.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60%),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咸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
旅游企业贴息帮扶政策
【享受主体】文旅企业
【支持内容】
按照分级负担、应贴尽贴的原则,市县政府使用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资金,对下列旅游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1.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截至2021年12 月31日的存量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使用用途为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集团公司贷款纳入支持范围核算。
2.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我省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企业整合兼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整合兼并涉及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
3.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得高于7%(超过的按7%计算)。各市、州统筹组织实施本地帮扶工作,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制定当地贴息政策,明确具体贴息比例及单户企业贴息上限(原则上贴息上限不低于60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先行审核办理贴息后完成对贴息情况的统计上报。省财政厅对落实上述贴息政策的市、县按照实际支付贴息金额50% 比例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发 [2022]22号)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