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服务业惠企政策指引

  一、项目建设方面

  【享受主体】项目业主、建设主体等

  【优惠内容】

  1.加强专项债劵项目争取和资金使用,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2.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完善管廊收费价格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3.加强机场、铁路、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谋划推进,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做好重大项目入库管理并按月调度。

  4.瞄准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链,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伸方向,紧盯有原创能力、研发优势的龙头企业,积极支持大中小企业联合体参与全省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

  5.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6.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数字建造、智慧交通、物流供应链等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7.跟踪调度电煤日供耗存变化,督促发电企业落实组煤保供责任和安全生存煤要求,确保电煤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

  8.动态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清单目录,对省级立项涉企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

  二、降低成本方面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严格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三、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方面

  (一)加大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力度

  【享受主体】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4.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5.2022年安排不低于15亿元的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安排专项再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占款压力。

  6.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7.设立或统筹安排服务业企业纾困资金、融资应急资金。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确保2022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15.3亿元。

  【政策依据】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二)加大餐饮业零售纾困扶持力度

  【享受主体】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2.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三)加大文旅体育业纾困扶持力度

  【享受主体】娱乐业、体育业、旅游产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延续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导游协会2022年继续减免导游会费。

  2.缓缴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

  3.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4.拓展旅游体育消费群体。推动各级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办理“当地文旅年票”。2022年发放1500万元体育消费券,带动体育消费。

  【政策依据】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四)加大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力度

  【享受主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企业

  【优惠内容】

  1.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

  2.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政策依据】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