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1、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消费者让利。
2、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执行国家现有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6月至12月,省内城市运营公交车购置新能源车的按车价补贴3%,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车,除实物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新购置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3、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供给。
4、2022年6月至12月,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惠购湖北”“惠游湖北”“惠动湖北”消费券,活跃消费市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2022年底前,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等活动,提升消费活力。
5、深入落实国家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在规定减免幅度内顶格执行,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
6、落实好我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及有关细则,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
二、支持县域商业建设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充分发挥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各省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最终安排使用到县(市、区、旗)的比例不低于90%,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鄂商务发〔2021〕30号)
三、推动外贸保稳提质
1、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3、实行7×24小时通关保障制度,将货物放行目的地查验、签证管理等纳入时限管理,在符合条件的港口全面实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成员国原产易腐农产品,实现6小时内放行。
4、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货物,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对因疫情产生的滞报金予以减免。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湖北省商务厅 武汉海关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武汉海关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湖北农产品进出口若干措施的公告》、《武汉海关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三十条措施》
四、外贸企业出口奖励
1、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再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支持。?
2、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各类展会展位,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人民币1万元(按出口1000万美元计算),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追加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年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第六条执行)。?
3、对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的支持。对招商新引进且当年出口达500万美元的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予相关招商部门(或个人)1万元奖励,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追加人民币2000元奖励。
4、鼓励企业突破性发展外贸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5、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境外展会;对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政策依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3〕23号)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