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报料:
我是咸宁人,但长期在外地生活居住。咸宁市医保局《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中“办理时间:每年12月底前,次年元月1日起生效。”想问下,规定的意思是每年发生异地人身意外的情况,都要等到次年元月1日再住院治疗才能全额医保,还是说每年12月份的医保单位缴费或个人缴费都到次年元月1日再扣?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回复。
记者调查: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得知,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政策办理对象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携带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携带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居住地社区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携带参保单位派出证明或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后,如因居住地发生变更需要变更的,1年可申请1次,次月享受待遇。异地居住人员由于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申报后办理入院手续,危重、抢救病人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申报。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