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 星期
关于《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远鹤市长委托,我代表市政府就《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我市总面积9861平方公里,总人口253.51万,其中农村人口120.07万,下辖70个乡镇,914个村,9937个村民小组。随着农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生活垃圾种类比过去更为复杂,农村生活垃圾主要采用填埋、焚烧、堆肥处理等简单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当垃圾中转、清运设施不足,清扫转运不及时的时候,生活垃圾多半是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破坏了农村的卫生环境,污染了空气、土壤和水体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特别是今年将该项工作作为全市“五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加以推进。在资金投入方面,我市主要采取“向上争取、市级奖补、县级财政列支、乡镇自筹”等方式筹措资金,2017年共投入5325.62万元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垃圾中转站建设、购买清运车辆等,在保洁人员薪酬、运转费用、后期管理维护等方面难以持续保障,影响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建设投入方面,设施设备总体数量有所增加,基本上实现了自然村湾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但县市间推进不平衡,部分县市未达到每个建制乡镇至少有1个垃圾压缩中转站的要求,难以保障日常运转的需要。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将相关要求、措施,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住建委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邀请市人大农村委、法制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组建了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业务骨干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起草工作总体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彬同志带领下,市人大农村委、法制委、市住建委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咸安区官埠桥镇、汀泗桥镇的部分村组、垃圾压缩中转站,咸宁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现场调研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置等情况,并形成了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政策和法规、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充分吸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市政府于5月底收到市住建委报送的送审稿后,立即安排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修。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平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2018年8月1日,《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内容共分六章39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9条,明确了该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县、乡镇、村、组、居民及有关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最基层村组的保洁制度的建立方式和职责。

  第二章为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共8条,主要明确了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监管设施设备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编制规划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县域统筹布局,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强调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时应考虑避免二次污染等。

  第三章为垃圾的清扫、投放、收集、转运、处置,共9条,明确了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处理5个环节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人,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内容以便于后期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采取的几种方式和排放监测技术的建立要求。

  第四章为保障措施,共6条,从资金、用地、社会资本参与、考核督查、社会监督等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对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对条例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原则。条例的条款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上位法律和有关政策范围内。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体系。1、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规划、落实经费、规划建设处置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助建设转运站、组织垃圾转运、指导建立存在保洁制度、监督保洁费收支等职责。2、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住建部门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3、明确了发改、国土、财政、城乡规划、再生资源主管部门、环保、教育等部门的职责。4、明确了村(居)委会的职责。

  (三)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在我市制定《条例(草案)》前,广东省云浮市、甘肃省、湖北省襄阳市、安徽省宿州市、浙江省金华市等省、市已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都未对设施设备进行规定,考虑到我省出台的《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行动方案》已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设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建设规范化,我们将这一部分要求内容写进了条例。

  (四)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总结了我市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参照已制定条例的地区一些做法,我们将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内容写进了相关条款中。特别是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了垃圾分类试点要求,虽然对我市垃圾分类暂未作出强制性要求,但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将会是一个趋势,近几年上级部门可能就会提出在农村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为保证条例的时间效力,我们在第三章清扫、投放、收集、转运、处置专门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保障措施。在资金方面,条例明确,实行市级奖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在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村民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方面,由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物价、减负办、财政、住建等部门正在制定收费办法、尚未出台,在条例中明确村民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收费。条例还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用地、社会资本参与、考核督查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2018年9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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