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黎小明、杨卫成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监视居住执行违法案,有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正确实施。
2017年10月1日,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送往县看守所关押时,因检查其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对杜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向其亲属下达了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2018年3月下旬,该院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杜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时,发现在杜某某监视居住期间,执行监视居住单位未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对杜某某遵守监视居住规定情况进行监视,导致杜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被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传唤杜某某不能到案。于是,该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4月12日,该院依法审查该案后对杜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迅速将其缉拿归案。
日前,县公安局向该院书面回复了采纳检察机关纠正意见认真整改的情况,表示要进一步反思在执行监视居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