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咸宁贯彻落实。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务实管用,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凝聚咸宁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推进小康、创新、绿色、开放、幸福咸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突出地方立法重点,充分考虑立法时机和项目成熟度,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件)
《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建议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二)预备项目(1件)
《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等单位人员以及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工作,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落实,推动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以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四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建立立法规划和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工作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报经市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市委报告。
2.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推动、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沟通协调,广泛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法规需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3.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制定《咸宁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修改征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或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增强立法工作合力。
4.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介,继续做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意义的宣传力度。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