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 星期
液化气掺二甲醚、缺斤少两、螺丝钢瓶泛滥,市民意见很大。我市相关部门联合整治规范液化气市场——
为“煤气坛”加气
记者 张敏 通讯员 李明 高树军
记者 陈红菊摄

  液化气市场有点乱

  “最近做饭还是和往常一样,但液化气用得挺快,一瓶气以前差不多可以用两个月,现在40天左右就没有了。”4日,家住桂花路的张先生抱怨道,以前他都是到一家规模较大的供气点充气,前不久,看到附近也有一家供气点,为了图方便,就去充了一次,结果才用了40天。

  张先生开始怀疑是不是气罐漏气,但经过仔细检查没发现漏点,思来想去,他怀疑液化气有问题。

  被网友称为“最牛送气工”的陈祖辉最近也发现,相同重量的液化气,使用的时间却不同,有的液化气甚至还比正常价格便宜十多块,经过打听得知,一些供气站老板为了获利向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

  业内人士介绍,掺假利润惊人:二甲醚的价格仅为4000元每吨,如果按照1:1的比例掺假,10公斤重、成本价50元每瓶的液化气可降为45元每瓶,但同样以市场价56元出售,至少能赚11元,每吨液化气可纯赚1100元。

  据了解,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混杂后,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废气,极易对使用者造成身体伤害;而且具有极强的腐蚀性,长期使用会导致钢瓶和减压阀漏气,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除了掺混二甲醚,缺斤少两也是市民常遇到的问题。家住幸福路附近的市民王尧,最近就被坑了。“说是充了14.5公斤气,拎的时候感觉有点不对劲,找个地方称了下,居然不到13公斤。”王尧诉苦道,液化气缺斤短两现象较普遍,身边的朋友也不时碰到。

  部门联动规范市场

  液化气安全使用涉及到千家万户,事关民生安全。针对市民反映的液化气市场乱象,我市多个部门联动,堵疏结合抽检整治,规范液化气市场。

  接到市民投诉液化气中掺混有二甲醚后,咸安区质监局会同湖南省燃气能源产品检验站对城区11家液化气充装站销售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发现有2个样品中含有二甲醚,含量分别为8.5%和1.3%。质监局当即对查出掺混二甲醚的两家气站责令整改。

  “液化气属不可再生能源;而二甲醚是化工原料,可以再生,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是国家允许的行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书记宋晓斌介绍,省质监局201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规定,二甲醚的含量不得超过20%,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和使用专用气瓶。

  8月6日,质监部门召集城区所有液化气充装站负责人开会,各液化气充装站书面承诺不销售掺混有二甲醚的液化气,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使用安全。

  市质监局陈伟介绍,从检查结果来看,城区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的情况不是很严重,“我们更忧心的是‘螺丝钢瓶’整治。”据介绍,自2011年10月国家明确淘汰“螺丝钢瓶”以来,我市累计报废“螺丝钢瓶”6万多只。

  “但保守估计还有10多万只‘螺丝钢瓶’待报废。”陈伟表示,钢瓶产权属于群众个人所有,无权强制没收,只能靠市民自律,淘汰“螺丝钢瓶”的进度受到影响。据介绍,目前市民使用的螺丝钢瓶全是1996年生产,使用期限已到,超限使用的话密封装置易泄漏,易造成安全事故,换成焊接钢瓶更安全。

  为此,我市成立了液化气整治专班,严禁充装“螺丝钢瓶”和超期未检钢瓶,严禁销售不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从严处罚。

  充气选择正规气站

  尽管各相关部门正大力整治液化气市场,但市场规范需要一个过程。

  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坦言,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譬如查处市场销售的掺混有二甲醚的液化气属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属于工商部门职责。“个别液化气充装站已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指出咸安区质监局超越职权开展工作。”

  市燃气办一工作人员表示,检查中会遇到严重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而液化气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一个部门执法的权限有限,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此外,一些非法供气点相互通联,形成利益共同体,“一点”出了问题,马上将消息传到其它点,导致检查受阻。

  所以,在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市民应多个心眼,加强安全意识。质监部门提醒市民,如果是自己灌,应尽量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充气点充气;如果是通过第三方送气工送气的,可以在家里准备电子称进行称量;不要使用螺丝钢瓶和超期钢瓶,钢瓶应定期检测;此外,市民还应加强自我安全意识,多了解安全用气的相关知识。

  质监部门提醒,液化气属于特种行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要求,消费者购买到问题液化气可以直接向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举报,该处将根据消费者举报的情况对相关充气站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表示,销售液化气缺斤短两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发现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申诉或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013年9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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