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4年11月16日下午四点左右,当事人陈女士及其母亲田女士在咸安区某超市花费22.5元购买猪肉,回家后发现肉发臭变质,联系超市无果,便于当日将其投诉到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退一赔十,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女士投诉后非常重视,该局浮山所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9时50分到位于长安大道涉案超市,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商家提供了猪肉的进货票据和检疫合格证明。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猪肉变质原因是当天室内温度较高,商家未及时将存放猪肉的冷藏柜调温,导致部分猪肉产生异味;针对投诉事项,2024年11月20日,工作人员对陈女士、田女士在超市购买猪肉的相关投诉进行现场调解,陈女士的母亲田女士、超市负责人在浮山所办公室,结合前2次的调解沟通,双方达成调解:该超市负责人向顾客就此次购物体验进行赔礼道歉,并向顾客补偿500元。田女士代表家人表示接受。浮山所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也向双方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超市负责人表示以后将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正当合理投诉事宜。双方后续无争议。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食品的质量,但消费者还是购买到了变质食品,可见其在合理贮存、定期检查、清理食品等方面做得并不到位,有待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予以赔偿。 (郭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