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被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在该公司补报年报公示后按照流程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这是赤壁市市场监管局首次对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
7月20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贺胜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副食店未在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对其罚款200元。这是咸安区首张市场主体因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罚单。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信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确认。在此,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
链接: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