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 星期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1、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为规范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个人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导则。

  1.2 编制原则

  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按照“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用地集约”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突出鄂南民居风貌特色。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咸宁市域村镇个人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及附属用房和住宅整治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宅的建设。

  1.4 相关要求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2、住宅选址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遵循“六宜六忌、八避开、五退让”的基本要求。

  2.1 “六宜六忌”

  2.1.1 宜依山傍水,忌挖山填塘;

  2.1.2 宜荒地薄地,忌侵占良田;

  2.1.3 宜坐南朝北,忌近河近山;

  2.1.4 宜通风采光,忌阴地湿地;

  2.1.5 宜多做绿化,忌过度硬化;

  2.1.6 宜民居风格,忌大拆大建;

  2.2 “八避开”

  2.2.1 避开地震断裂带;

  2.2.2 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山崩、 地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2.2.3 避开行洪通道;

  2.2.4 避开雷电高易发区域;

  2.2.5 避开地下管线;

  2.2.6 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仓储或生产设施;

  2.2.7 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2.2.8 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古迹埋藏区。

  2.3 “五退让”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符合下表列出的退路、退山、退水、退设施、退保护区等要求:

  3、规划布局

  3.1 基本要求

  3.1.1 应符合《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3.1.2 应符合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

  3.2 总体布局

  3.2.1 应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显山露水,让村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3.2.2 应尊重村庄传统、地方风俗,结合村民生活习惯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

  3.2.3 应尊重区域地貌地势、山脉水脉走势,从保护空间整体格局和营造景观风貌的角度,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林、水体、农田等重要自然景观资源之间的联系,形成有机交融的空间关系。

  3.3 住宅布局

  3.3.1 住宅布局宜依山就势采用院落式、自由式、组团式等形式,避免单调乏味的行列式。

  3.3.2 住宅布局应高低错落、疏密有致,依势建造。

  3.3.3 遵循节约用地原则,村镇个人住宅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荒地、坡地、已有宅基地进行建设。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新建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3.3.4 实行住宅建筑总量控制规定,住宅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并结合户内人口,实行分类管控建设标准,详见: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标准参照表: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标准参照表

  注:新建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按表执行;

  在原有宅基地改建的,用地面积如超过140平方米,应本着遵重历史原则,但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值,建筑面积标准按表执行;

  3.3.5 住宅建筑朝向根据纬度位置应朝南或南偏东45度至东偏30度为宜;同时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和建筑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确定。

  4、住宅设计

  4.1 平面设计

  4.1.1 村民自建住房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住房除设置阳台外,宜设置晒台或利用屋面以方便晾晒谷物。

  4.1.2 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 3.5 米。

  4.1.3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以及符合农村生产需求的农具房、 牲畜房、晾晒间等附属功能用房;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1.4 厅堂应设置在南向主要位置,通风、采光良好,进深、开间比例适合。

  4.1.5 主要卧室应布置在南向,考虑安静和私密性要求。老年人卧室应布置在一层较为安静、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出入方便的位置。

  4.1.6 厨房与餐厅应毗邻布置,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措施。根据燃料的情况,厨房面积不宜过小,应留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厨房烟道应尽量设置在靠近后院外墙的位置。

  4.1.7 卫生间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窗,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气措施。卫生间内的布置应做到洗、厕分开。

  4.1.8 阳台、露台和外廊一般位于住宅的南向。

  4.1.9 储藏空间设计根据住户需要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

  4.1.10 楼梯位置布置合理,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室内楼梯不应过陡,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毫米,宽度为300毫米。

  4.1.11 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给水和排水管道并考虑与太阳能热水器的连接。应布置电气、电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和各类用途的插座。

  4.1.12 住宅平面需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2 院落设计

  4.2.1 院落布置,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符合面积、通风、采光、民俗民风的要求,充分满足农、副业生产及农民生活需求。

  4.2.2 功能分区应明确,交通流线便捷,动静、洁污分开。还应确定家庭种植、养殖、沼气池、库房的位置,院落出入口等。

  4.2.3 沼气池位置,应位于院落的向阳处,并与家庭养殖、厕所等统筹考虑。

  4.2.4 院落出入口,宜简洁、顺畅、方便。

  4.3.5 院落围墙,应与住宅色彩质感相协调,突出鄂南民居特色,以传统的青砖、花窗、彩绘、青瓦压顶的组合方式为主。

  4.2.6 院落地面,材料宜就地取材,主要为石板、青砖、卵石,提倡采用渗水型材料。

  4.2.7 院落绿化,以桂花、紫薇、月季、迎春、紫藤、柑橘、葡萄等地域性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类、果树类、蔓藤类为主,使院落植物多样化、经济化。

  4.2.8 有条件的院落可结合农家乐、民宿接待的需求和地域特点,注重美观和标识性。

  4.3 住宅节能

  4.3.1 村民住宅的设计中,应尽可能通过采取节能构造措施、使用节能材料等途径,降低建筑能耗。

  4.3.2 有条件的住户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对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态能源的有效利用。科学利用轻型节能材料,统筹住宅外型(含屋顶)美观效果。

  4.4 建筑材料

  可以利用新型建筑构造技术,运用真实漆、文化石、外墙砖等新材料和传统材料相结合,通过材质、色彩、尺度等的合理搭配来表现鄂南传统民居特色。

  (下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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