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
咸宁市检察机关采取四项措施确保“鄂检十条”落地落实

  今年以来,咸宁市检察机关坚持把贯彻落实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与司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办理的涉及非公企业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照“鄂检十条”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依法履职,突出规范司法和权益保护,努力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依法打击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着力营造平安稳定经营环境。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共批捕各类侵害企业权益刑事犯罪51件,起诉65件。其中,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犯罪11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16件,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12件。如,湖北南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售房款14万余元,被咸安区院依法批准逮捕。又如,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私自销售假冒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珑珠”牌商标的燕麦力片,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被嘉鱼县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二、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保障非公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按照“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的要求,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注重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手段,防止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在办理的12件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有8件,依法取保候审5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1人。如,赤壁市院办理的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行贿案。该院将马某立案侦查并逮捕后,考虑到该企业正在境外承接工程,为避免对企业经营决策造成影响,该院在迅速查清事实并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马某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及时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三、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深入企业走访座谈摸排诉讼违法线索,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针对涉企案件,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件,撤案9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5件。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承揽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书香门土方工程,并在工程测绘验收过程中不服土方量测算结果,又实施暴力威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咸安区院了解情况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杨朝阳立案侦查。又如,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桂乡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和其司机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并将黄某提请逮捕,咸安区院依法进行公开审查,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目前正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并建议法院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有效监督纠正该起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四、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加强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整合“12309”举报网络平台,拓展“两微一端”宣传覆盖面,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对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办理。今年以来,共受理涉企的来信来访25件,其中举报职务犯罪线索6件,刑事申诉6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线索10件,其他案件线索3件。如,崇阳县院办理的湖北宏利化工有限公司法人程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程某某于2014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崇阳县院依法认真审查,邀请部分企业家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答复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金4833元,并进行了法治宣传及“鄂检十条”的详细解读,取得良好反响。

2016年12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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