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
问受贿不问行贿是给腐败留后门
张枫逸

  2012年,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

  (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和受贿本是一根藤蔓上的两个毒瓜,但当下反腐领域,往往是“受贿者罪大恶极,行贿者罪轻一等”。根据《刑法》,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统计,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

  问受贿不问行贿,大抵基于三种因素。一是司法实践对污点证人的依赖。贿赂犯罪极其隐蔽,往往是一对一交易,司法机关为了掌握证据,往往通过减轻或免于处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在法庭出庭作证;二是社会同情“弱者”的情结。在一些人看来,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尤其单位行贿更是为集体谋利益,不应该对其给予严厉处罚。三是法院与纪检部门衔接不畅。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问受贿不问行贿无异于给腐败留后门。尽管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贪污贿赂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其中贪污案件有所减少,贿赂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更进一步指出,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眼下,我们亟待端正理念,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当修改相关法律,提高量刑标准,规范行政纪律处罚,建立行贿黑名单,从而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同时,司法机关要提高刑侦技术,减少对证人口供的过分依赖,以便办理贿赂案件时不必投鼠忌器,打击行贿和打击受贿可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

第05版:热点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