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问(二)

  ▼午休时间公司通知开会,去开会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事故案例】某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中午12点到下午2点为午休时间,期间可以外出或在办公室休息。某工作日的一天,小李像往常一样回家吃饭休息,看到公司在工作群通知,因有紧急工作安排,当天中午1点30分需要集合开会。随后,小李从家赶往单位开会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全责。这种情况是否认定工伤?

  【解析】此案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小李因午休期间回单位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应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案例中因为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回单位开会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结合此次案例情况,小李是在上午下班后回家休息,因公司临时会议安排,提前回单位开会途中受伤,属于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上班,应认定为受伤是发生在上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

  ▼个体工商户能否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事故案例】小王开了一家蛋糕店,生意比较忙,还雇用了两名员工。小王想给他们增加一份保障,但是蛋糕店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能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吗?

  【解析】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从事经营的,应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