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鲁栋龙报道:近日,通山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功侦办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期,东城派出所民辅警在对辖区重点人员摸排走访时发现,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某多次在富水湖石航村河段驾船电捕鱼,并将渔获在街面上公开销售,东城派出所立即联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调查。
11月6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石航村丁家畈流域岸边,将“满载而归”的郭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电捕鱼器1套、渔船1艘,鲫鱼、黄尾鲴鱼、翘嘴红鲌、鳜鱼等渔获共计69.15公斤,后东城派出所民警将郭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郭某某(通羊镇石航村人),有多次犯罪前科,2020年8月、2023年5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今年8月郭某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藐视法律权威,再次干起了在富水湖电捕鱼售卖的营生。
目前,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