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咸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决定》(2007年6月28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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