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应担责?

  案例:某天职工小邱在为公司送材料的路上过斑马线时被车辆撞倒受伤,公司助理通过电话向公司王总汇报了此事,并告知王总职工小邱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求,但王总以“在外出差,需等他返回公司再议”为由驳回了助理的提议。一个月后,小邱在办公室找到王总,告诉王总撞他的那个人赔偿了两万块钱,但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了六万多元,多出来的四万元不知道如何补齐,王总安慰小邱说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小邱发生事故应该属于工伤认定范畴,马上安排人着手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办理过程中,当地人社局虽然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以“公司未在30日内及时给小邱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了“申请工伤认定之前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的决定,那么该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呢?

  符合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虽为小邱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小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从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止,这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经调解,公司最终支付了小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