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不能算工伤吗?

  案例:邱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主管,负责某小区南区、北区、南区、北区的保洁管理工作。该四个小区呈“田”字形分布,小区之间隔着两条纵横的“十”字形马路。2013年6月29日9时许,邱某上班后,在督导检查完南区的保洁工作后,从南区西门穿越马路到南区时,不幸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邱某的丈夫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情形认定。本案中虽然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但却是邱某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一个工作场所的最合理路线。从广义上讲,来往于职工负责的多个区域的合理路线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故邱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邱某因工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