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日清晨小于搭乘地铁上班,早高峰使得车厢内拥挤不堪。地铁到站后,此站台上下乘客较多,刚好小于也需要在此站下车,但是因为人多拥挤,在行进过程中小于不慎摔倒,后续遭遇踩踏事故,导致小于右臂骨折住院。住院过程中,小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认为小于遭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而小于认为其是在上班途中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对人社局的认定存在质疑。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若是轨道交通,那么应该是列车在轨道上导致小于受伤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小于发生意外受伤时,虽然正处于上班途中,但在地铁站内发生的踩踏事故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小于的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