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报料:
我已落户武汉、工作地也在武汉,今年计划在武汉买期房,没有公积金。我爱人是咸宁户口,在咸宁缴存公积金,购房合同以我名字签订(因为爱人户口不在武汉),计划在武汉申请公积金+商贷组合贷。请问未办理贷款前,可否凭首付发票和购房合同提取爱人公积金余额?如能提取,依据最新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凭首付发票和购房合同提取爱人公积金余额后,在正常偿还贷款半年后,每年是否可以再办理偿还本息提取?
记者调查:
记者就此问题联系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称,经核查,咨询人2015年9月份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贷款,于2018年1月份办理结清手续,其爱人又于2020年7月用另一套商贷住房办理了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根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停止向第三套(次)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购建房贷款。咨询人家庭已有两套房屋享受了公积金政策福利,如再次购房,即不符合使用所购房屋提取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政策。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