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企政策指引

  一、优化市场准入

  1、压缩企业开办流程,提升企业开办效率。全面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1个环节:一窗申请,0.5天办结,零费用)。凡在我市兴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实现同步办理,免费赠送5枚公章(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人章各1枚),可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和含有数字证书密钥的一套5枚电子印章。

  2、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我市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除经营性自建房外,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许可机关、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3、实行“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一湖北省清分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以《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中的19个行业为重点,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集成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形成行业开办“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新模式。

  4、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证照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 30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咸营商办[2021] 1号)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促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市监文[2022])

  二、促进专利创造

  1、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无偿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最高2万元、涉外最高5万元。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00元/天/人补贴,每年补贴最高3万元。

  3、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三、健全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1、实施品牌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湖北名优”公共品牌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按各地规定执行奖励;对新获核准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按各地规定执行奖励。支持咸宁品牌参加湖北省地理标志大赛、“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中国商标品牌节等主题展示,深度参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等各类宣传活动,持续宣传推介咸宁品牌。每两年举办1次咸宁品牌大赛,市级财政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总额50万元。

  2、推进知识产权“引育壮”工程。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人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用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市属企业接受国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给予成交金额20%的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

  四、转供电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转供电主体不能以电量为基数收取各类服务费,不能通过收取电费盈利。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

  【政策依据】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市监函〔2022〕6号)

  五、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 ISO, 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奖励5万元。对成功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