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受困主体调整还款计划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受困行业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
2.对有市场前景、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受困企业,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等模式,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缓解其资金困难,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
二、保护市场主体征信权益
1.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受困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2.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
三、加大金融让利实体经济力度
1.落实各项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2.规范服务收费,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支付手续费减费领域及幅度,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免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
四、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
1.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
2.针对受困企业,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担保比例。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3.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银行贷款,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相关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
五、提升受困主体贷款效率
1.对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式融资对接管理。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接重点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2.拓展“楚天贷款码”“咸融通”在全市服务范围。对满足线上产品授信条件的企业融资申请,以“301”模式快速支持。对需要线下对接的,推行10日内办结的“1351”(1天内受理融资需求、3天内调查收集资料、5天内初步落实授信条件、1天内反馈办理情况)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3.鼓励银行以授信或保证金方式向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并适度降低外汇衍生品保证金比例,推动外贸企业套保成本下行。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
六、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
2.对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注册发行股票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如下奖励:(1)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100万元。(2)从新三板基础层进入创新层,奖励100万元;非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200万元。(3)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奖励30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投入本地实体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政策依据】
《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第二条,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