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上接第四版)

  (三)加快推进咸宁静脉产业园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加强崇阳静脉产业园和咸宁(嘉鱼)循环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市政污泥处理、炉渣综合利用运行情况监管。

  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办理不及时,导致问题长期存在。(省序号21)

  责任领导:杨军、王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信访局(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维护群众合理合法环境权益,及时受理信访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100%受理、100%处理,实现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

  整改时限:2022年7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开展领导包案。针对突出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机制,明确办理任务、措施、时限、责任,着力推动难点问题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利益。

  (二)推动积案化解。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三年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开展信访积案化解行动,着力解决一批信访难题。

  (三)加强跟踪问效。对信访件办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和“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对未办结信访件清单管理,加强督办检查,定期调度、通报进展,加快完成整改。对办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咸宁市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化工园区企业由于偷排废水、废气扰民问题多次被群众投诉。此次督察发现,园区企业偷排问题仍然突出,园区内雨水管网存有大量化工废水,经监测超标严重;多家油性涂料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异味扰民问题尚未解决。(省序号22)

  责任领导:杨军、王刚

  责任单位:嘉鱼县党委和政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2022年6月前,园区雨水管网内化工废水全部清除,雨水管内水质大幅改善;完成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整治行动,开展绩效评估,拟定深度治理计划,“异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22年12月,园区企业基本实现“五个必须”(即企业必须实现雨污分流,企业必须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且生活污水全部进预处理设施处理;企业内部污水管网必须明管架设;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实行用能监测)。全面完成明管排污、雨污分流改造和113户居民搬迁安置和群众信访件整改销号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潘湾化工园区群众信访件办理,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健全环境信访接访、领导包案、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部门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和县直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确保涉环保信访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及时解决。

  (二)疏通园区内雨水、污水管网,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实现明管纳污,彻底实现雨污分流。清理园区周边沟渠,清除雨水管网内化工废水;强力落实“五个必须”。

  (三)开展园区污染排放环境质量监测,加强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处理,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治理设施和水平,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废”处理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依法停产或责令关闭。

  (四)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废水偷排行为,坚决防止企业污水进入雨水管网。加强潘湾化工园区企业监管,对企业非法排污行为严格执法。

  (五)按照潘湾工业园居民总体拆迁规划,落实居民搬迁补偿,启动还建房二期项目工程,制定房屋拆迁方案,妥善安置拆迁居民,全面完成113户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十一、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省序号25)

  责任领导:杨良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嘉鱼县、赤壁市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落实负面清单,严格产业准入标准,持续优化我市沿江化工产业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认真执行和落实《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省发改委关于严格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严格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控制新上化工项目。

  (二)推进化工园区高标准建设,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工艺落后、安全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进入化工园区发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加强招商引资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指导,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确保项目准入合法合规。

  (四)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强化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将化工园区确认工作交市州政府,但有的市州又把园区审查责任推给县区,造成个别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不严。(省序号28)

  责任领导:杨良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严格化工企业产业准入,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规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严格化工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标准,严格化工企业产业准入,严控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

  (二)强化空间管制,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等文件,沿江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项目。

  十三、全省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达12480个,溯源和整治任务繁重。(省序号32)

  责任领导:杨军、王刚

  责任单位:嘉鱼县党委和政府、赤壁市党委和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一)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攻坚提升行动,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基础上,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

  (二)分年度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深入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评审评定、工作进度提醒、组织现场推进、典型示范引领五项工作机制,2022年底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推进解决一批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十四、湖北省污水管网历史欠账较多,缺口较大,污水集中收集率长期处于全国靠后位置。督察发现,湖北省现有管网错接漏接混接、地下水入渗等问题突出。全省17个市州仅3个基本完成管网排查工作。(省序号33)

  责任领导:吴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管网破损、混错接、外水混入及管网覆盖空白区等突出问题治理,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市城区须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须达到40%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一)开展城区污水管网排查,全面完成管网排查工作任务。2022年底前以管网破损、混错接、外水混入以及管网覆盖空白区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结合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排查检测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立管网台账和问题整改清单。根据污水收集管网问题整改清单,明确具体整改项目,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其中,2022年咸宁市城区实施城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新建污水管网5.5km、雨水管网4km,改造混错接36处,改造破损严重点7处;赤壁市实施杨家湖水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排洪工程、生态治理工程及配套工程等。2023年至2025年,咸宁市城区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咸宁市永安、温泉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每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逐年推进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赤壁市计划逐年实施陆水湖5号副坝锁石岭路沿线管网改造项目、落霞港区接户管网工程项目、北干渠以西至陆水河片区排水管网建设项目。

  (二)加强市城区和赤壁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三)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情况纳入统筹考核,对进展不力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定期调度、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十五、全省长江干流现有合法修造船企业49家,还有一些无手续企业非法营业。这些企业普遍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直排,也没有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省序号42)

  责任领导:王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嘉鱼县、赤壁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咸宁段修造船企业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底数。加强全市修造船企业环境监管,消除对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咸宁段修造船企业及其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底数。对长江干流无手续的修造船企业列出整改时限,指导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船舶修造许可申报。依法完善长江干流修造船企业环评手续,督促相关县(市、区)和企业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和企业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舾装码头申报岸线使用;对长江干流未按规定办理涉河建设许可手续的修造船企业督促分类整改,完善涉河建设许可手续。完成属地长江干流合法修造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下达整改清单。

  (二)2022年10月底前,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县(市、区)和企业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对监督检查认定为未整改到位或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三)2022年11月底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挂账销号的方式逐一解决。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销号任务。

  十六、船舶污染防治仍需加强。多个地市对船舶垃圾、污水、含油废水量底数不清,即使工作起步较早的宜昌市目前每年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废水量也不足产生量的5%,不到处理能力的10%。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仍需加快推进,2020年全省岸电累计使用368万度,货运码头用电仅占全省岸电总电量的6.1%。(省序号47)

  责任领导:王刚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宁供电公司、武汉海事局咸宁海事处,嘉鱼县、赤壁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全面摸排我市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废水等污染物产生情况,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提升船舶污染治理设施接收能力,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加快推进全市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一)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

  (二)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围绕“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大力发展高效节能环保型船舶,2022年起常态化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检查,健全完善船舶防污机制,大力争取项目资金,逐步更新建造标准化、环保型的船舶,逐步淘汰挂桨机。

  (三)全面推进“船e行APP”使用。2022年起持续加大“船e行”APP推进力度,推动全市相关监管部门、港口水运企业、污染物处置单位、营运船舶参与使用,加强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在线监管监测,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

  (四)加快岸电建设完善和推广使用。2022年底前完成现有经营性码头(3个码头8个泊位)岸电设施安装工作,确保咸宁市普货码头岸电使用率100%。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推动咸宁供电公司有序开展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并做好运营服务,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改、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监督检查。每两年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

  十七、2012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但大部分地方行动迟缓,一些湖泊的保护详细规划至督察进驻仍未编制。部分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现状调查不实,制定的保护措施不到位。(省序号48)

  责任领导:杨军、刘复兴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单位),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湖泊保护条例要求全面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批复。对已批准实施的规划进一步核实现状调查,按规划要求落实湖泊保护各项措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列入省保名录的39个湖泊保护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按要求应编尽编并完成审批。

  (二)对已批准实施的湖泊保护规划进一步核实现状调查情况,对存在现状调查不实、制定的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三)按已批准实施的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湖泊保护各项措施。

  十八、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应当划入湖泊保护区加以保护,但一些地方在编制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时,有的未将与大湖相连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有的按照湖边塘被违法填占的事实来划定湖泊保护区,而不要求恢复湖面。(省序号50)

  责任领导:刘复兴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单位),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06号)要求依法依规划定湖泊保护区,确保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加以保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全市39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进行复核。

  (二)开展专项排查,对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未划入湖泊保护区的,修正湖泊保护区划界成果、修订完善湖泊保护规划,加强湖泊监管,并将相关成果报省水利厅核定。

  (三)坚持运用省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加大对湖泊形态监测核查力度,对发现填湖占湖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坚持每月发布湖泊监测与核查月报。

  十九、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省序号57)

  责任领导:吴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要求,关闭生产规模小、环保条件差、安全设施有隐患等建筑用、饰面用石材矿山,加快推进全市13座已关闭建筑用、饰面用石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2022年完成矿山修复4个,2023年完成矿山修复9个。在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对全市饰面用石材矿山进行清理、排查、统计,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

  (二)关闭治理一批,对生产规模小、环保条件差、安全设施有隐患等建筑用、饰面用石材矿山关停到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9号)有关要求,完成关闭建筑用、饰面用石材13个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加强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对于已明确关闭的矿山,有矿业权人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好治理责任;无矿业权人的,由地方政府完成治理工作。对产生矿山地质灾害的,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严格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审查,持续推进饰面用石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企业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并加快推动达标建设。

  (三)严格执行石材类采矿权设置准入条件,饰面用石材不低于1万?/年,科学划定新设矿区,推进石材矿业开发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出台新建饰面用石材矿业权管理规定,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新设建筑用石材矿业权应落实“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和延长产业链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督促新建露天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矿山开采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二十、《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省份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长江干线及重要支流沿线化肥农药使用量要减少3%-5%。但湖北省有关部门未细化工作措施,既没有按要求分解减量目标,也没有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工作推动主要靠减肥减药示范项目“以点带面”。督察发现,减肥减药示范项目覆盖面小,难以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甚至有示范户表示化肥农药用量并未减少,由于病虫害较多,2021年农药用量反而更多。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为267.3万吨,比2015年减少近20%。这些数据虽然是村级上报的“全面统计”,但主要依靠“估算”。督察组在宜昌、荆州随机抽查4个村庄,均无法提供化肥用量统计原始台账,化肥使用量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省序号62)

  责任领导:刘复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全市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减肥减药示范项目作用,建立完善村级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台账。力争到2025年全市化肥用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保障咸宁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年度制定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方案,明确减量目标、技术措施、工作保障等,指导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

  (三)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行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畜禽粪肥就近还田、秸秆肥料化还田、绿肥翻压还田等有机肥替代化肥措施,指导农民科学选肥用肥。加大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力争到2025年全市化肥用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

  (四)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强绿色防控,举办示范样板,推广健康栽培、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力争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2022年达到48%,2023年达到50%,2024年达到52%,2025年底达到55%。强化统防统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农机补贴、农技指导等方式扶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与药剂,力争“十四五”期间,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稳定在44%以上,确保到2025年,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

  (五)加强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考核。将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考核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事项,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责任。

  (六)对化肥使用量数据立行立改,加强村级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对农业农村基础数据举一反三抓整改。加强历史台账整理,补齐原始资料,规范年报工作,确保数出有据。

  (八)建立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抓整改。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加强农村统计“双基”制度建设。

  二十一、测土配方施肥是化肥减量重要措施之一,湖北省上报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技术覆盖率达到93.34%。督察发现,湖北省将施肥建议卡发放覆盖面积等也当作测土配方技术覆盖面积;全省测土取样数量远低于《测土配方技术规程》要求,所测数据难以反映各地耕地实际情况:施肥建议方案虽然每年都下发,但基本“无人问津”。全省测土配方技术实际覆盖范围远小于上报数据。(省序号63)

  责任领导:刘复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要求,全面完成测土取样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施肥建议方案,发挥施肥建议卡作用,确保“十四五”期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化肥总用量年均减少0.2%。到2025年全市三大粮食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3%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取土化验工作。增加取土采样密度,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养分数据成果,为制定科学施肥配方提供数据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施肥方案。在春耕、秋播关键农时季节,指导科学施肥。化肥总用量年均减少0.2%,到2025年减少1%。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肥料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开展科学施肥培训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跟踪评价,到2025年全市三大粮食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3%以上。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在春耕、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及时发布主要农作物施肥“大配方”,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小调整”。

  二十二、由于《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垃圾焚烧项目推进不力,湖北现有的71座生活垃圾填埋场中,19座超过设计能力运行,其中5座日处理量超过设计能力200%;26座库容使用年限不足5年。(省序号64)

  责任领导:吴刚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强对全市垃圾焚烧项目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管,确保全市垃圾焚烧项目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常管理,按照“一场一策”要求,督导各地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对焚烧处理厂加强环境监管,对超出处理能力的生活垃圾由属地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运处理。

  (三)加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加强生活垃圾治理考核,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针对环保督察及信访交办件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