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一、一些领导干部对湖北独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高水平保护的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抓生态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一些地方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够,“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明显。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客观多、检视主观少,比如,认为湖泊水质改善未达目标,主要是由于国家考核目标设定过高;认为河流污染主要原因是先天环境容量不足,而不考虑减污控污。(省序号1)

  责任领导:孟祥伟、徐小兵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培训,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在市县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中设置教学专题,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市县两级开办生态文明建设系列专题培训班,组织市直正科以上和县(市、区)副科以上干部参加“湖北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生态环境建设课程学习。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作为重要方面纳入政绩目标考核,保持20%以上的考核权重,强化生态优先,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加强资源环境指标的日常监测,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大检查大督办,及时掌握全市及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印发工作通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问责。落实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对“省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排名靠后的指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严格问责,督促争先进位,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圆满完成。

  (五)做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宣传。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支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举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专题研习会、现场交流会,结合中央、省、市重大会议、重大主题学习宣传活动,融合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活动。

  (六)在报纸、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全面宣传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高水平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加快推动低碳绿色发展转型、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等方面的进展、成效,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对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省序号2)

  责任领导:杨军、杨良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进一步深化各级党员干部对“长江大保护”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树立新发展理念,长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取得新进展。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一)将长江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安排部署。

  (二)加强教育培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指示列入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三)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四)积极推进环境问题整改。对2018年、2019年国家、省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我市问题开展“回头看”。加快实施一批长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五)2022年,制定《咸宁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成立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分年度制定任务清单。到2023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处理)占比不低于75%。完成跨县市区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基本完成。到2025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处理)占比不低于90%。咸宁市城区及赤壁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缺乏应有认识。(省序号4)

  责任领导:杨军、吴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通城县、通山县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筑牢我市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良好生态与经济发展双赢目标。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重要意义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明确各地各部门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作的职责,并对各地各部门履职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结果、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要求的项目一律依法不予受理审批。

  (四)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日常监管。开展“绿盾2022”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开展生态红线矿业权清理退出。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四、对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不力。(省序号6)

  责任领导:刘复兴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的清理整改。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内的“限期退出类”小水电站的现场调研,按照《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 号)要求抓好落实,督促指导有关电站进一步完善“一站一策”或退出方案,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退出任务。

  (二)科学规范开展电站退出工作,按照县级组织验收、市级复核抽查、省级销号报备的流程,按期完成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

  (三)按照《湖北省农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指导意见》,采用线上监测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加强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

  (四)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查找清理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持续巩固清理整改成效。

  五、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应在2020年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放松要求,将电站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年底。通山县还以“部分地块保护区设立前就存在合法的水利水电设施”的不实理由,试图通过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将6座小水电站所在区域调出保护区。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违规运行,生态流量不能稳定足额下泄,导致部分河道干涸。(省序号7)

  责任领导:孟祥伟、刘复兴

  责任单位:通山县党委和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稳步推进安平二级、安平三级、石凯、太阳、集潭一级、集潭二级电站等6座小水电站的退出整改工作,恢复河道生态流量,维护九宫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九宫山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制定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为退出类水电站顺利拆除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措施。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要求,完善“一站一策”,全面推进6座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加强跟踪督办。

  六、湖北省近年来致力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但“十四五”期间湖北省仍计划上马大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面临较大压力。截至督察进驻前,全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的“两高”项目共60个,新增能耗2053万吨标准煤,超出湖北省1690万吨标准煤的“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橙色预警。全省上报清单内在建或投产的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6个“两高”项目中,有30个手续不全便开工建设,占83.3%,未批先建问题突出。(省序号9)

  责任领导:杨良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杜绝“两高”项目手续不全、违规上马、未批先建情况。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梳理拟建、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清单。

  (二)对佳顺轮胎未批先建项目能效水平进行核实,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推动节能改造。

  (三)对拟建“两高”项目,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不符合能耗、碳排放要求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不符合污染物削减要求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评。

  (四)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的节能和生态环境监管。

  (五)围绕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加快节能挖潜,推动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鼓励可再生能源多产多消,拓展能耗空间。

  七、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省序号16)

  责任领导:王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准确摸清全市磷矿资源、磷石膏产业底数,明确磷石膏产业健康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根据反馈意见举一反三,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严控违规新增磷石膏产业产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我市磷石膏相关产业排查,进一步摸清磷矿资源“采、产、销、用”情况,准确摸清全市磷矿资源、磷石膏产业底数。

  (二)对接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和目标任务,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明确我市涉及磷石膏“采、产、销、用”各环节工作目标。

  (三)严格磷石膏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技术标准,严格磷矿项目和磷石膏企业产业准入,严控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控违规新增磷石膏产业产能。

  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指导不够,相关工作推进滞后。“十三五”期间,湖北省规划的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增污水管网项目和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分别仅完成规划能力目标的61%、74%和63%。《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在2020年建成37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截至督察时,仅建成13个,6个尚未动工建设。2019年4月,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各省应在同年5月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省级实施方案,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不力,至2020年4月才印发实施方案,滞后近一年时间。(省序号19)

  责任领导:吴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咸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2022年至2025年,市城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必须达到61%、63%、65%、70%以上,赤壁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必须达到45%、46%、47%、48%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咸宁静脉产业园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2022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到2023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处理)占比不低于75%。到2025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处理)占比不低于90%。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持续推进老旧管网、混错接等改造。全力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省级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 (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