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未参保单位只需要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就可以吗?
案情:2013年7月,冯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公司保险。8月15日,冯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圆管滚落砸伤脚部,经医院诊断为右足拇指粉碎性骨折,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冯某为九级伤残。事后,冯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则认为他们出于人道主义为冯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已经仁至义尽了。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分析: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结论:公司没有为冯某参加工伤保险,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责任。本案中,公司应当支付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案例13: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吗?
案情:刘某系某公司的正式职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那么,公司按规定均已为单位职工及时足额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刘某能否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待遇?
分析:刘某不能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结论:本案中,公司为刘某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随着社会收入水平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