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海莲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海莲、刘珈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接受陈海莲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刘珈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陈海莲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