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 星期
工伤预防基础知识(五)

  5.工伤事故预防

  (18)、井下水灾事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1)、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且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2)、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室,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

  (19)、当你遇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怎么办?

  1)、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的是正当、合理的管理,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2)、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20)、杜绝“三违”

  “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据统计,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所以,必须杜绝“三违”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21)、“四不放过”原则

  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6.工伤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条例》

  于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由国务院令58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1)、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用途?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6)、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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