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咸宁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项目安排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突出地方立法重点,充分考虑立法时机和项目成熟度,对2021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审议项目(3件)
(1)《咸宁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拟2021年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2021年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拟2021年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调研项目(1件)
《咸宁市古桥保护条例》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建2021年度审议项目领导小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及时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对法规起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形成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法规草案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时间和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两者之间不少于30天。需要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法工委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并于2021年10月底前将调研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编制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调研项目条件时机成熟、准备工作充分的,可随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凡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重大立法争议的立法事项报市委研究决定;所有的法规在提请表决前,要报市委研究同意。强化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对法规项目涉及的重要内容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对涉及的重要政策和利益调整应主动协调,对法规起草阶段的质量负责。
2.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法规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督促指导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要加强与市司法局、法规起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法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框架以及主要制度设计等进行规范引导,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发挥人大的审议把关作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凝聚有益共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
3.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法规草案多元化起草机制,注重把立法工作者熟悉立法业务的优势、政府部门了解实际情况的优势和专家学者的学术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将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完善法规审议工作机制,促进法规审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善法规论证评估制度,依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对法规草案有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制度设计进行论证评估,提高立法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中的咨询协商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顾问和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不断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4.加强立法宣传和法规实施工作。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法规实施监督力度,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推进法规有效实施。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5.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积极推进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落实工作职责,促进上下联动,实现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
6.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立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打造理想信念过硬、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工作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本领。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