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胡文涵报道:近日,崇阳县检察院召开不公开宣告送达监督会,分别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不公开宣告送达。
2020年1月,夏某某、陈某某、娄某某受人邀约,参与到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夏某某、陈某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至4人轻微伤,娄某某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夏某某、陈某某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娄某某亦为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进一步开展社会调查,结合3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综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崇阳县检察院对夏某某、陈某某、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对3名未成年人予以训诫,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其在考察期内需要遵守的相关事项。
考察期内,崇阳县检察院将联合咸宁灵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根据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共同开展帮教、考察工作,帮助其生活、学习回到正常轨道。并勉励高三学生陈某某努力学习,争取在考察期结束时考上理想的大学。考察期满后,3名涉罪未成年人若未违反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