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河畔丽景项目,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我办已于2020年5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了咸人防缴字[2020]第6号缴费通知书,拟对你公司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203880元。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办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