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健全自然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有效发挥土地价格杠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根据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含公服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范围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基本为《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中的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即东至贺胜桥镇的花坪、黄祠、万秀村,横沟桥镇的凉亭垴、群力村,南至马桥镇的高赛、曾铺、鳖山村以及温泉生态旅游区的边界,西至咸宁与赤壁行政界线以及汀泗桥镇的黄荆塘、古塘村,北至咸宁与嘉鱼、武汉的行政界线(详见图1)。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结合市区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扣减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公园绿地及水域等范围面积,确定本轮咸宁市城区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面积为506.87平方公里。
二、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各类用途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表1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具体级别界线以基准地价图为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城区基准地价主要用于指导一级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作为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依据。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价格,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规范操作,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技术方法进行宗地评估。
(三)本次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四)本次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布实施的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
注:本次基准地价是在上述估价期日,设定上述容积率、开发程序、使用年限和使用权类型等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公服用地类型一主要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八个二级地类;公服用地类型二主要包括公园与绿地、公用设施用地两个二级地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