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 星期
为“立法治垃圾”叫好
○江世栋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咸宁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我市立法规定农村实行垃圾分类,在全国来说也是先行之举,有利于人民群众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有利于改善广大农村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循环节约使用资源,是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立法规定农村实行垃圾分类,让农村垃圾处理有法可依。我市是传统农业市,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较大。之前,由于农村垃圾处理没有立法上的强制性,导致部分农村生活垃圾乱丢乱放。现在,条例将分类要求贯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治理体系。法律上的强制性必然带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自觉性,并实现源头减量。

  立法规定农村实行垃圾分类,让农村垃圾处理有章可循。条例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比如,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可以自行售卖,或由保洁员收集、交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

  立法规定农村实行垃圾分类,让农村垃圾处理有据可查。条例既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如处以罚款、限期改正等;也设置了促进垃圾分类减量的鼓励措施,如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有奖有罚,定获成效。

  相信随着《咸宁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的实施,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会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2019年8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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