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物电梯的快速增长,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
日前,市政府出台《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电梯快速增长带来安全隐患
“去年小区电梯反反复复出现故障,要么关在里面出不来,要么按键按不动,要么运行时异响很大。”家住咸安一高层小区的杨女士表示。
“今年好一点。”与杨女士同一小区居住的谢女士表示,去年上半年,丈夫某一次坐电梯时,电梯直接下坠。“虽然电梯故障一般能及时修复,但还是让人觉得害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电梯出现故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部分乘客对电梯性能不了解,使用不当。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部分乘客缺乏安全文明乘梯意识,乘坐电梯时,存在硬性阻挡门、乱跑乱跳、强力扒门甚至踢门砸门等现象;部分乘客经常将客梯当作货梯使用,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运送沙子、水泥、瓷砖等装修材料,导致电梯出现超载和垃圾堵塞等情况,都极易对电梯造成损伤,造成潜在隐患,从而引起电梯故障和事故发生。
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比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每日巡查电梯,有的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查;有的电梯机房需要装空调,以保证机房恒温,因为机房长期高温运作,设备容易出现故障,从而引起电梯故障,但有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了省钱,未给机房安装空调。
近年来,我市电梯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截至2018年,全市在用电梯已达7900余台。随着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乘坐人员越来越广泛、安全责任主体越来越多元,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监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
“责任清单”按下电梯运行“安全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日前,市政府出台《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从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使用、检验和部门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明晰了“责任清单”。
《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安全负责。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且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安监机构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张贴规定的标志标识并保持其完好、组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安全管理义务。
配套政策保证电梯运行通畅
《办法》还对电梯更新、运行维护等费用进行了规定。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于电梯日常管理、保险、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等支出。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1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其中,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此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电梯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制度,将电梯公共广告费用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优先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单独设账、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