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方式: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可以匿名举报
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立案等期限无具体规定
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
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
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受案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交叉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严重违法案件监察的原则
疑难案件仲裁的原则
(通讯员 祝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