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 星期
咸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参保人在2011年7月1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在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参保人在2011年7月1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例:李某出生于1950年12月,其自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待遇;张某出生于1958年5月,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年满53周岁,则其自2011年至2018年8个年度需每年缴费,不可间断,到2018年6月即可领取待遇,张某也可以选择补缴2004年—2010年7年至缴费满15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已进行了四次调整,2018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调整到103元/人。

  (二)缴费年限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个月确定。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1、达到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缴费,参保资料齐全,且已办理社会保障卡,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乡镇人社中心初审后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审后发放待遇;

  2、达到规定年龄(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参保资料缺失或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由乡镇人社中心通知本人补缴保费、补齐参保资料及补报银行卡号后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审后发放待遇。其中未按年缴费的到龄人员补缴保费后,待遇从补缴次月开始计发。

2018年11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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