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 星期
我市出台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朱萍、通讯员宋静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10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为什么管、怎么管等具体实施措施。

  《意见》共分5大类、22项细则。《意见》紧扣当前我市物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机制变革、物业管理今后的走向等诸多方面一一做出了规定,旨在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

  《意见》明确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是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区管理统筹协调的主体,对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对物业服务缺管小区的临时托管事宜;社区(村)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小区管理及服务有关的工作,具体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房管部门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意见》要求民政、住建、规划、公安、环保、城管、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教育等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将职能延伸到各物业管理区域,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加强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负责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难题,形成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意见》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营单位负责接收经验收合格,并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意见》指出要严把房屋、电梯、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质量和技术标准关,未达要求和不符标准的,不予竣工验收,严肃查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意见》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被管理的小区,擅自退出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局物业科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市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困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意见》出台后,物业管理职能下沉,有利于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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