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依法监督纠正了一起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案件,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8月下旬,该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登记辖区社区服刑罪犯信息的工作中,发现社区服刑罪犯魏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计算有错误。为慎重起见,该院迅速依法调阅了魏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案卷资料,对该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县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月30日对罪犯魏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魏某某缓刑考验期为: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县法院在计算魏某某缓刑考验期时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将10天上诉期计算在内,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三条中“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8月30日,该院就上述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依法向县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9月4日,县法院书面回复该院,表示已采纳该院纠正意见,送达了对魏某某重新制作的《执行通知书》,将魏某某缓刑考验期纠正为: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