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在咸宁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在市机关幼儿园附近停车,却被罚款违停。该网民问,那个地方没有禁停标志,而且经常有人停车,也并没有影响交通。别人停没有被拍照被罚,为何他停就被罚?
市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组织警力核查,经查: 事发地点笔架山街与温泉路交叉口路段,也就是市机关幼儿园附近路段。
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称,按照湖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近几年来交警部门加大了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的管理,且机关幼儿园路段是交警部门的护学岗重点管理示范路段。交警部门按规定在此路段的起止处都设置有禁停指示标牌,而该车主违停路段属三岔路段,极易引起拥堵,并不像车主所说的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该车主的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禁止停车标线指示。”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交通部门从违法图片中可以看到,该车主所驾驶的鄂A05**F小型轿车靠左侧逆向停放,且路边已经停靠了一台车辆,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对该车主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该负责人表示。
此条违法行为是由交警部门执法车拍摄,是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证据,也就是非现场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该条违法行为是2018年6月20日发生,交通部门于6月22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6月24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共同维护,切不可为图个人方便而给他人造成麻烦,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