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杨某、李某夫妇俩在咸宁某地购买住宅一套,前期支付定金、首付款11.2万元,余款25.9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自2014年12月份起,杨某夫妇无力支付银行贷款,一直再未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截至2017年9月26日,开发商已代为偿还按揭本息共计8.1万元,借款本息余款21.7万元。现开发商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一、解除开发商与杨某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杨某夫妇与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三、由开发商回购杨某夫妇的房屋;四、由开发商偿还余欠的银行贷款21.7万元,并向银行支付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 五、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杨某夫妇剩余款项4.9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杨某夫妇逾期付款属违约行为,根据买卖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因杨某夫妇的原因解除合同,杨某夫妇应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从合同《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也应一并予以解除。同时,杨某夫妇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前银行贷款利息、复利、罚金及违约金。
因开发商回购了杨某夫妇所购房屋,杨某夫妇交纳的购房款必须在扣除银行利息、复利、罚息及应支付开发商的违约金后,所剩部分才能归其所有。
此案中,杨某夫妇不仅失去房屋这个安身立命之所,甚至连最初交纳的房款亦未能悉数拿回。建议广大购房者购房时应量力而行,一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资金遇到困难,实在无还贷能力,建议尽早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减少损失。
(本案例编写律师:夏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兼具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有十年诉讼及非诉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和经济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联系电话:13872196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