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星期
尾随实施盗窃 男子获刑一年

  本报讯 通讯员熊琦报道:近日,嘉鱼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2月26日上午,60多岁的徐某在农业银行柜台取了7000余元,然后到一菜摊前买菜。此时张某也在买菜,见徐某口袋有现金,便一路尾随,行至嘉鱼县鱼岳镇卫生院附近巷内,趁徐某停下来接听电话之机,盗取现金7000元。2天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里将其抓获。

  经审理,嘉鱼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9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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