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胡维、吕力、肖华报道:近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18名传销人员因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
经查明, 2014年5月至11月间,王某等18名被告人先后从江西新余、平乡等地到咸宁温泉从事传销活动。该犯罪团伙通过手机聊天,以恋爱、交友为由骗取网友信任,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强行灌输传销知识、强迫购买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并控制被害人、捜走财物,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密码,劫取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
据悉,该院通过内外联动,采取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活动。近年来,该院共批准逮捕传销犯罪刑事案件18件39人,提起公诉11件53人。